
24小時服務熱線|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5-30 人氣: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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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計劃,涉及復雜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全面了解有關法規,依法處理有關涉稅問題,有助于既依法享受稅法的優惠規定,也有助于有效控制涉稅風險。本文基于有關稅法規定,分析如下問題: 一、有關的稅收法規 二、稅法規定的股權激勵形式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個稅問題 四、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五、技術成果投資入股 六、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 七、股權激勵征稅要求 八、個人所得稅征管要求 九、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十、稅收問題是影響股權激勵成敗的關鍵 一、有關的稅收法規 除《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外,與股權激勵有關的個稅法規包括以下13個,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法規有1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以下簡稱902號文)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以下簡稱財稅5號文)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以下簡稱461號文) 5、《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 6、《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 7、《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以下簡稱80號文) 8、《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 9、《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文) 10、《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 11、《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 12、《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 13、《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 14、《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 其中最基礎和最重要的是5號文和101號文。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稅法的特點: 一是復雜,針對一個問題,有一系列相關的法規,幾乎就是一個連環套,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規定,既環環相扣,又層層遞進。 二是多變,之所以有這么多的法規,主要原因是稅法多變,針對一個問題,可能發生多次變化。 二、稅法規定的股權激勵形式 有關稅法規定的股權激勵形式,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 (一)股票期權 根據35號文,股票期權是指: 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制定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是上市公司。針對的員工,是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的員工。 根據27號公告,控股企業是指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業。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二)股票增值權與限制性股票 5號文件規定了股票增值權與限制性股票的定義,其個稅征稅方式,比照35號文與902號文的規定。 1、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 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三)股權獎勵 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四)有關概念 1、某一特定價格 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 2、授予日 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 3、行權 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 4、行權日 也稱“購買日”,是指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個稅問題 5號文及902號文,明確了股票期權的個稅問題,包括授權時、行權時等環節。 (一)接受期權時 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什么是另有規定,在下面介紹。 (二)員工行權時 員工行權時,需要計算個稅。 1、所得性質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所得計算方法 (1)股票期權應稅所得計算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 (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 × 股票數量 每股施權價一般是指員工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股票實際支付的每股價格。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上述施權價可包括員工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格。 (2)股票增值權應稅所得計算 按照461號文,按照下面的公式計算: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 =(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 行權股票份數。 (3)限制性股票應稅所得計算 根據461號文,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員工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收盤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收盤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3、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計稅 根據新個稅法實施后的164號文、42號公告,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35號文、5號文、116號文、101號文規定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可按照上述公式,合并計算納稅。 到2023年怎么辦? 估計不再單獨計算,而是并入綜合所得一并計稅的可能性很大。 這里講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掛牌公司。 (三)轉讓股票期權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四)員工再轉讓股票時 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是免稅的。 (五)取得股息紅利時 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根據持股時間長短,有不同的征免規定。 (六)員工直接取得價差收益 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什么是另有規定? 根據902號文,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屬于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四、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101號文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做了專門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新三板公司)比照非上市公司的規定執行。在北交所掛牌的公司,算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在有關規定出臺前,應可以比照非上市公司。 (一)適用的激勵類型 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二)遞延納稅的優惠方式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與常見的5年遞延納稅相比,可以說是徹底的遞延納稅。 (三)股權成本的確定 員工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四)需要滿足的條件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以下7個條件,否則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實施主體 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審核批準 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或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股權標的 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授予關聯公司股權的不納入優惠范圍。但也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4、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如何計算30%? 62號公告規定,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例如,某公司實施一批股票期權并于2022年1月行權,計算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時,以該公司2021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計算。 5、持有時間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持有時間的規定,有助于鼓勵員工從企業的成長和發展中獲利,而不是短期套利。 6、行權時間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行業范圍 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能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對住宿和餐飲、房地產、批發和零售業等明顯不屬于科技類的行業企業,限制其享受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 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五、技術成果投資入股 101號文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也做了專門規定。 (一)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定義 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但享受優惠的被投資企業,限于居民企業,也就是投資到境外,不得享受優惠。 (二)技術成果范圍 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四)可選擇徹底遞延納稅 企業或個人可選擇按5年遞延納稅,也可選擇徹底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也就是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五)被投資企業可按評估值入賬 企業或個人無論選擇適用5年遞延納稅還是徹底的遞延納稅,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六)征管要求 62號公告明確了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有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1、投資方查賬征收 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2、填寫備案表 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3、稅局調整估值 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六、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 116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的個稅做了規定。 (一)有關概念 1、股權獎勵 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2、高新技術企業 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3、相關技術人員 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享受116號文規定的政策。 (二)所得性質與稅額計算 個人獲得的股權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35號文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三)可以5年遞延 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但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能否享受后發的101號文件規定的徹底遞延納稅政策? 如果符合101號文件規定的條件,應可以選擇徹底遞延納稅政策。 (四)企業破產,不再追征 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七、股權激勵征稅要求 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盡管對股權激勵有一系列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但也有對應的值得重視的征稅要求,不然就可能少繳稅款。無論是101號文,還是116號文、62號文,都有明確規定。 (一)不符合條件不得遞延 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35號文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條件改變補繳稅款 遞延納稅期間,非上市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同時符合101號文規定條件的,應于情況發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35號文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公司上市后處置股權 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 個人股東處置限售股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遞延納稅股權優先轉讓 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優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 這意味著納稅人要用轉讓股權取得的現金,繳納被允許遞延繳納的稅款。 (五)不得重復遞延納稅 納稅人用已經享受遞延納稅的股權,再次進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能否繼續遞延納稅? 不行。 101號文規定,持有遞延納稅的股權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該遞延納稅的股權再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當期繳納稅款。 也就是遞延納稅只有一次,不得在遞延的基礎上,再次遞延。 (六)公平市場價格的確定方法 員工計算個稅時,需要股票或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如何確定公平市場價格?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方法。 1、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權) 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法按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凈資產確定。 八、個人所得稅征管要求 由于股權激勵有遞延納稅等的優惠政策,有關企業和個人需要辦理有關備案手續。 (一)共性的備案要求 總局在69號文中強調,實施股權(股票)激勵的企業,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并按照35號文、101號文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二)非上市公司的備案要求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 同時報送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司的備案要求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 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備案要求 根據總局80號公告,辦理股權獎勵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股權獎勵)》、相關技術人員參與技術活動的說明材料、企業股權獎勵計劃、能夠證明股權或股票價格的有關材料、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說明、最近一期企業財務報表等。 (五)扣繳義務人年度報告 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六)主管稅局可核定補稅 遞延納稅股票(權)轉讓、辦理納稅申報時,扣繳義務人、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一并報送能夠證明股票(權)轉讓價格、遞延納稅股票(權)原值、合理稅費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轉讓協議、評估報告和相關票據等。資料不全或無法充分證明有關情況,造成計稅依據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九、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18號公告明確了與股權激勵有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盡管是以上市公司為例,但18號公告明確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盡管18號公告按照行權時間,分別做出規定,但體現一個共同的原則,就是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一)立即可以行權的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這與個稅的規定一致。 (二)等待后行權的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十、稅收問題是影響股權激勵成敗的關鍵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股權激勵的稅收問題非常復雜,享受優惠的條件和征管非?量,股權激勵計劃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處理好稅收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稅收問題,或者是增加稅收負擔,或者是被補稅罰款,遭受經濟損失。為了搞好股權激勵計劃,需要做到如下幾條: (一)依照稅法設計激勵計劃 結合稅收規定設計激勵計劃,除本文中所提及的稅收法規外,還包括合伙企業所得稅等法規。最起碼要考慮如下稅收問題: 持股的主體是員工本人還是持股平臺? 如果通過持股平臺,如何設計方案,才能享受針對個人的優惠和順利稅前扣除? 持股平臺是合伙制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 持股平臺設幾層?各層之間如何選擇? 持股平臺設在什么地方? 如何通過方案設計最大程度地享受稅收優惠? 由于稅收優惠的條件非?量蹋谠O計方案時,務必嚴格按照稅收的要求去做。 (二)將設計方案變成合同協議 確定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后,為了落實方案,還應把方案變成包括公司、個人等有關當事各方的合同、協議,大家按照合同執行方案。 (三)依照稅法及時辦理備案 對稅務局而言,征稅是常態,減免稅是個案,對減免稅的管理比征稅的管理更嚴格,為了享受股權激勵的優惠,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準備備案資料,履行備案手續。 (四)嚴格遵循后續監管要求 股權激勵計劃有執行時間,稅收優惠也有監管時間。不但在設計方案,辦理備案時,要符合有關規定,在辦理備案手續后,更不能放松,稅局關注的是后續的監管,一旦不符合條件,不但前功盡棄,還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付出更大的成本,遭受更大的損失。 (五)依照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盡管股權激勵優惠,沒有相應的賬務處理規定,但是股權激勵計劃應該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有關賬務處理上,體現出來。不然,影響享受稅收優惠的保險系數,因為稅收離不開賬務處理。 總之,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需要基于復雜的稅法體系,認真考慮納稅問題,請專業的稅務服務機構,參與設計,才可能制定出最優的激勵方案。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