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企業贈送代金券如何財稅處理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1 人氣: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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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服務時,消費者購入一定金額后向其贈送代金券,消費者可以憑有效代金券在下次消費時抵扣同樣等值的現金使用。 一、代金券的增值稅處理。代金券,顧名思義是代替鈔票的,由于代金券不屬于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也不是服務,企業贈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稅。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服務等,應當按照收取的全部價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額)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但消費者憑代金券在下次消費時,可以按扣除代金券后的余額作為依據繳納增值稅。即代金券確認的收入不計提銷項稅。 二、代金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代金券只是給消費者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權利,消費者在下次購買貨物時能少付代金券注明的金額,消費者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因此,消費者使用代金券消費時,企業應按照抵減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三、代金券與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給消費者個人的代金券,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C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因此,消費者因購入貨物、服務等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會計處理。商家銷售使用代金券是一種常見的促銷方式,銷售所贈送代金券業務屬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消費后贈送代金券屬于客戶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行為,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構成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需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相應的收入。也就是說,商家在銷售商品或服務時,須將銷售收入在銷售商品或服務和代金券中進行分攤,將代金券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待實際履行義務時,再將合同負債確認為銷售收入。 舉例:某商場在“618”期間對凡是在商城消費購物的顧客按照每滿100贈送10元代金券,以后再次購物可以直接抵扣貨款,代金券有效期為領取之日起180天。假設該公司在“618”期間銷售113萬元,實際增送代金券面值10萬元。根據以往經驗,該類代金券使用率只有80%。根據與其他優惠券對比,該類代金券的價值實際上只有面值的50%。因此,代金券的實際價值=10萬元*80%*50%=4萬元。 借:應收賬款等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96 合同負債 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后期使用時,沖減代金券的價值并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 4 貸:主營業務收入 4 如果后期消費者放棄或到期作廢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合同負債 貸: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上,是在銷售貨物、服務時全額確認收入,于下次消費時抵減企業所得稅收入。由此稅會之間產生時間性差異,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合同負債”科目若存在貸方余額,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合同負債部分對應的未確認銷售收入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