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法院判決可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1 人氣: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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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能否作為合法憑證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咨詢對象:河南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1-10-14 問題內容: 房地產企業建造商品房,后期與施工企業因質量問題產生訴訟,經終審判決房地產企業支付施工企業建筑施工費6000萬,施工企業已經注銷。該6000萬已經無法取得發票。 問:該6000萬能否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1-10-18 答復內容: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條規定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審核的內容包括……(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因此,根據文件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開發成本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并結合實際業務情況界定,具體事宜您可聯系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