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企業實施股權激勵 資料報送有新要求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05 人氣: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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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施股權激勵 資料報送有新要求 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加強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管理,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并要求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股權激勵,已成為不少企業為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Wind數據顯示,截至12月1日,今年已有150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筆者提醒已經實施或計劃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關注69號文件規定的要點,及時合規報送相關資料,以免引發稅務風險。 根據69號文件,實施股權(股票)激勵的企業應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應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和相關資料。 除了69號文件規定的《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外,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還需要在不同階段報送各類資料。具體來說,上市公司應在股票激勵計劃實施之前(限制性股票為股票登記、并經公示后15日內)報送激勵計劃、實施方案、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對象行權前應報送行權通知書或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 對于非上市公司來說,無論是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均需按照69號文件規定要求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如果非上市公司符合規定條件擬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還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 根據《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投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實施股權激勵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參照對非上市公司的要求報送資料,并及時關注稅收政策變動情況。 69號文件明確,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照規定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等相關資料。 需要提醒的是,股權激勵報送材料的主體是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而非股權激勵對象,即不論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還是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股權激勵對象無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資料報送。同時,此次報送資料不等于優惠政策備案。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能否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或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結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相關政策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仍需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如果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未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屬于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將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